岳塘新闻网4月22日讯(通讯员:张定强 冯庆)近日,随着医患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现金,湘潭市岳塘区一起55岁男子在诊所输液治疗后,到单位上班不到3个小时死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。
湘潭市某公司职工周某某因急性咽炎伴咳嗽多日,2019年3月20日到自家住所附近岳塘某个体诊所购买了一些中成药。可药吃完了,病情仍不见好转。3月23日到湘潭市中心医院看病,经医院照片检查出其肺部感染。周某某为了方便上班,没有住院治疗。3月24日再次来到该个体诊所咨询,诊所坐诊医生根据周某某的病情开了3天的处方,对其进行输液治疗。
3月26日,周某某输液治疗的最后一天,上午11点多,其打完点滴后回家做饭。因这几天连续向单位请病假,下午1时许,周某某便匆匆赶到工作单位。大约下午3时许,同事在单位休息室发现周某某死亡,且身体已经变凉。
死者家属闻讯悲痛万分,认为周某某是在诊所输液治疗后突发性死亡,诊所在对其治疗的药物和诊疗过程存在过错,应承担责任。并提出在岳塘区卫健委的监督下查封周某某使用的药物,要求诊所赔偿10多万元。诊所方认为,对周某某的治疗没有违反治疗程序,期间也没有发现周某某有不良反应,且周某某治疗后诉说已有明显好转,加之周某某是正常情况下去上班后死亡的,经医生诊断其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,诊所尽到了义务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岳塘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(简称岳塘区医调委)受理这起纠纷后,人民调解员刘少如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和诉求,然后给双方解释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详细分析了双方在该医疗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。周某某自身疏忽大意,身体不适匆匆上班,其家属没有及时关注病人的突发病情并进行细微照顾;诊所方则对病人治疗后没有进行留诊观察,周某某是结束输液治疗后3小时内死亡的,没有超过24小时,家属方怀疑周某某死亡后果与诊所治疗有关联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经调解员多次调解,耐心劝导,近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:诊所方一次性补偿周某某家属抚慰金数万元,双方互不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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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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